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诉华绅公司、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诉华绅公司、王宗武等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2008)老民初字第1137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夫钦,(又名王富钦、王福钦),男,49岁原告:于红彬,男,59岁原告:牛帅轻,男,47岁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银花。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双虎。被告:王宗武,男,41岁委托代理人:叶祥杰。被告:洛阳市华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北段168号。法定代表人:于德龙。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玻璃厂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孙安卿。委托代理人:王太忠。原告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诉被告王宗武、洛阳市华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绅公司)、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3月20日、3月23日、8月31日、12月14日、2010年1月5日、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共同委托代理人常银花、李双虎,被告王宗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祥杰,被告华绅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龙,被告公路局委托代理人王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诉称,2002年初,王宗武承包华绅公司承包的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后为公路局)位于洛阳市九都路19号院内的2号住宅楼,建筑面积396612平方
f米。王宗武因无施工队伍和建筑设备,经华绅公司介绍,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与王宗武协商约定:基础与主体工程396612平方米,每平方米120米,计款4759344元;水电暖工程396612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计款99153元;粉刷工程实际施工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5元,计款51000元;王宗武另欠王夫钦砂石料款15000元,合计6410874元。该工程完工后,王宗武支付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共计220000元,仍欠42万余元不予支付,为此,王夫钦、于红彬、牛帅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宗武偿付王夫钦主体工程款3400344元,砂石料款15000元,共计3550344元及利息2332576元(自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止按2008年度银行贷款利率年息1314计算);要求王宗武偿付于红彬水电暖工程款99153元及利息5732522元(自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止按2008年度银行贷款利率年息1314计算)要求王宗武偿付牛帅轻粉刷款9080元及利息596556元(自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