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二、附件A修改1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2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3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4)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4)除外,”。三、附件B修改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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