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目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二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三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报酬和费用第五章附则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指引。第一章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f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三条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