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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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检查记录;(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检验记录;(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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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第十条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
组)应当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第十一条验收组对分户验收的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
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