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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f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二)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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