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3
一、证据裁判历史考察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同步也是一部人类结识发展历史。从神明裁判到证据裁判,其中所体现是人类
结识上科学与进步。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规范各种诉讼一项基本原则,而根据证据对纠纷事实问题进行裁判也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法律现象。然而,像其他许多社会现象同样,证据裁判也是一种发展渐进过程。
在诉讼证明史上,证据裁判发展历程可以从三个侧面进行考察:第一,依照证据对于裁判意义,经历了由证据非裁判所必须到没有证据不得进行裁判转变;第二,依照裁判所根据证据性质,经历了根据非理性证据进行裁判到以理性证据为根据证据裁判;第三,依照证据价值内涵,经历了片面强调证据真实到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证据裁判。(一)从证据非裁判所必须到没有证据不得进行裁判。
证据裁判现象在人类社会初期就已经浮现了。有社会,就有纠纷。在人类社会初期,为理解决纠纷,各民族已经开始了运用证据认定纠纷事实尝试。在国内,早在西周时期,人证、物证等证据形式已开始被用以诉讼活动了。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在西方国家,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也很早就开始被用以认定纠纷事实。例如,《汉穆拉比法典》第9条规定:“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懂得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出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主人。法官应审理她们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又如《十二铜表法》第3条规定:“若原被告之一方证据局限性,则她应到未出庭审讯之证人住宅大门,在三天之内,大声向之吁请。”
然而,在人类历史很长一段时期里,证据却并非裁判必要根据。神明裁判制度下,对事实问题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毕,司法官员任务只但是是对神灵显现答案予以宣示罢了。“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
f实设立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批示’设立场合。”因此,在神明裁判制度下,对于事实裁判而言,证据并非裁判必要条件,裁判核心在于“神灵批示”而非反映纠纷事实证据。
在国内,神明裁判绝迹很早。据证裁判一方面体现为对口供极端注重。早在西周时期,审判已重要是环绕口供展开,即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睡虎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