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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影响。十七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十八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十九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专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二十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的显著位置载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相关章节
f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拟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第十条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部分“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以及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计算的董事会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3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4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5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经济指标的对照表。6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二在第十条规定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三在第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部分,披露董事会结合股份发行价对应的市盈率、市
f净率水平以及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等对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所作的分析。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拟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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