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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外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摩擦不断升温成为贸易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本文分析了国际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与欧美等国对这一制度的滥用问题指出反倾销制度的滥用使中国遭受重大损失笔者认为国外利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使我国的反倾销诉讼问题更加复杂化。关键词反倾销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随着中国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国际贸易地位不断提高。在中国加入了WTO以后中国的外贸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商务部2005年的报告表明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7。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年出口5934亿美元增长354。但同时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也继续升温。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不仅增长速度加快而且发达国家对华启动贸易摩擦的手段也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问题。自1979年8月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累计高达584起直接影响国内500亿美元的出口。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商品类别也不断扩展涉及产品约有4000多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连续9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与滥用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目前国际上认同的倾销总协定第六条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基于倾销能够对进口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WTO《反倾销协议》允许一国采取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措施来进行救济。所以反倾销是作为WTO允许的国际上保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存在的在维护国内产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关税的下降和非关税壁垒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即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以GATT第6条的反倾销规定为例这一条款有“天生不足”之缺陷其主要表现为条款的表述过于笼统从而未能明确“合理”采用反倾销措施和“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差别根据GATT“祖父条款”的规定各缔约方对反倾销所承担的义务仅在与各自现行的法律不抵触的范围内执行。这就大大削弱了GATT反倾销法的效力。多哈回合上反倾销被列为一个谈判议题深受反倾销之害的一些国家坚决主张对反倾销协议的相关条款作以修改和调整而另一些惯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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