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委派或推荐文件,经董事长签发后发往派驻公司。
f属于本公司委派人员的可以直接在派驻公司任职;属于本公司推荐人员的,派驻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提交派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聘任。三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四因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本公司决定中止其任期的,按照委派时履行的程序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的决定,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及时向其任职的派驻企业出具要求变更的函。五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重新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八、事先授权制度
一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事先授权制度”。即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需确定一人,在接到会议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负责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济管理部,并草拟议案,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其中,气体子公司的相关议案须经气体中心审核后提交经济管理部,审议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派出董事。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公司相应机构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除召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以外,外派董事、监事在知悉上述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向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报告。
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在派驻企业经营中,发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除《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事后按规定的汇报程序向公司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九、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一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外派董事主要职责: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好被投资公司。2出席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3派出董事应及时将被投资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