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晚婚、晚育。(一)结婚:本公司职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结婚须到本单位登记。不够晚婚年龄的职工不享受晚婚奖励假。(二)生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
f第九条:生育服务证规定。(一)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生育子女须先取得《生育服务证》,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二)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结婚证、身份证后签字,由女方单位报总公司计生办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社区核发一胎《生育服务证》。(三)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公司计生办审核后,由女方户籍所在社区报密云县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四)新调公司工作的已婚育龄妇女,调来之前已经取得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调入公司10日之内,将《生育服务证》交到所在单位计划生育负责人,报公司计生办备案。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待遇。否则,不享受此规定。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对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通知时女方已经怀孕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本公司的合同制职工,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第十条:各种计划生育手续办理及有关规定。(一)公司计生办负责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手续。包括办理4
f《生育服务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种材料审核、申报、登记等,出具计划生育各种证明、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