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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扶贫开发工作,提高扶贫开发的效益,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人才、技术、信息服务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第三条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实行开发式扶贫和保障式扶贫相结合,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实现脱真贫、真脱贫。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编制、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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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提供服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贫困人口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隐私权。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扶贫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第二章扶贫对象第八条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扶贫标准和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扶贫对象的识别和退出,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等相关工作。第十条贫困户的识别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标准和识别程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贫困户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分析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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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据管理平台,对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现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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