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能高,效率低,维护使用不经济。
第七条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负责管好、用好仪器设备,延长其使用年限。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际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规定使用年限。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年限:1。机械设备20年;2。一
f般仪器设备10年;3。电子类仪器设备8年;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5年。使用时间不到规定年限而申请报废的,须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第八条对所属下级单位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由鉴定小组逐台进行技术性能检测、鉴定、慎重筛选、严格把关,将其中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填制《仪器设备报废申报表》,报国资处审批。
第九条国资处对各单位申报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经处领导审批签字,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将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如数、完整地收回报废设备库房。同时报送计财处办理当年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财务核销手续。依据财务已核销的报废仪器设备清单核销学校仪器设备帐、撤卡,并返还《仪器设备报废申报表》给各上报单位销账、撤卡、存留。
第三章综合利用
第十条报废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是报废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综合利用,力争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佳的社会效益。
f第十一条对报废仪器设备实行分批或集中竞卖处理是综合利用的方式之一。报废仪器设备和零散废件竞卖处理,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资处、审监处、计财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竞卖处理工作小组,以出价最高者(单位)为中标人(单位)。
第十二条参加竞价购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xxx、工商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手续齐全。购买方(中标者)在完善财务手续后,才能提货放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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