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作者:郭德智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
【摘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之重要部分,具有不确定性、可预期性、间接获利性之特性,实践裁判结果悬殊,本文对可得利益损失内涵与特性,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相关规定提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关键词】违约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可预见性规则一、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内涵厘定和特定分析(一)违约损害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包括两方面即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积极损失,又称所受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因损害事故之发生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之额数。1我国合同法将可得利益表述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样的表述混淆了合同标的与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增值利益,不是合同标的本身,而是在债务人对合同标的履行的基础上,债权人通过对合同标的的运用,未来可以获得的超过合同标的本身的那部分财产利益。违约可得利益损失通常表现为预期利润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可得利益损失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二)可得利益的特性分析1不确定性可得利益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合同的完全履行,债权人取得合同标的,同时债权人取得标的后对标的的利用处置也决定着可得利益的能否实现。比如,转售利润类型的可得利益的实现,不仅要求买卖合同当事人完全适当的履行合同,买受人顺利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此后的转卖合同也要得到完全履行,并取得利润。此时,原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方可取得可得利益,其间就存在了两个假设即:一是买受人顺利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是转卖合同也要得到完全履行,并取得利润。两个假设条件的实现与否直接决定着可得利益是否存在,假设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故而可得利益也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甚至有学者认为,如果未来的利益是完全确定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