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