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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合同不一定无
f效。因为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的强制规范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所以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方为无效。违反取缔性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效力一般不受影响。
例如,商品房预售人没有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显然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项和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规定虽为强制性规范,但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解释没有像以往那样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在相当的情况下合同还是无效的。例如,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合同可以无效。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有的是合同的效力待定。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虽然违反了法律关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范,但按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效力未定。
当事人于缔约时明知合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范,事后主张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排除了一些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这是不适当的。有些部门规章中的禁止规定,是针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和发布的,目的在于规范、管理、保障改p
三、过错赔偿原则适用
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是否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呢?《民法通则》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应作这样的解释:如果双方均是故意违法,除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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