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3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f第一章第一条法。第二条第三条
总
则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
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业务。第二章第六条许可条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