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2、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能白条抵押现金。3、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收付日记帐等各种出纳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4、负责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登记工作。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程序,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员名章要实行分管,使用支票须经公司经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5、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并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6、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不予以报销。7、负责公司一切现金收支、与银行及现金往来单位的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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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现金与库存日清月结,字迹清晰,数字准确。8、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请购审批单”或“费用审批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在所附凭单上,要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会计复核签字→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公司经理签字。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第八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财务经理(负责人)公司指定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和财务经理(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人)审核,每月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负责人)、公司经理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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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经理(负责人)和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第十五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核,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