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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在项目承接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意识,规范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完善项目责任人担保制度,依法处分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防范项目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一节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包括:项目经理部行政印章和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和废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资产部负责发放、回收和废止)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凡中标项目均应刻制项目经理部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成立批文明确的具体名称到公安机关确定的专业刻字社刻制并
f备案。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印章由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董
事长、总经理、总局局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及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到企业法律事务部门领取。领取时,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应分别与企业签订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责任书,并填写《项目经理部印章领用登记表》。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批文上预留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一式三份,法律事务部门、市场经营部和项目责任单位各一份。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由法律事务部门刻制后按程序移交给财务资产部确定的专门人员,项目经理部再从财务资产部按程序领取。
第九条凡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刻制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均视为伪造印章,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领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5日内须在其工地办公地点显要位置公示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并说明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公示情况和地点须拍照交法律事务部门存档。
第二节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对所属各项目均应确定一名项目
f经理部印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印章管理员”)。印章管理员的基本任职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原则性强2具有大专或以上的文化程度,办事认真细致负责3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4能坚持在项目工作,并且具有项目管理的某项技能5必须经强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6一般为兼职,大型项目可以为专职。印章管理员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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