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2、物债之分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条,第94条
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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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45万元。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三人订立了购销50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8月底。当年因为虫害,水稻减产,被告只收获了250吨大米。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50吨,因此只能向原告交付200吨,其余100吨以普通大米代替。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50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