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告刑。5、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7、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拟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月为单位计算,不足或超过三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
f(四)从宽处罚限定规定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或具备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外,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刑的40。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一)法定量刑情节1、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审判,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f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