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f(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零售药店无需另行提供。第七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八条零售药店提出的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f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指引,主要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