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由业主自行将
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
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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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
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
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并存档。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确
定:
(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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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
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
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
合下列约定:
(一)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