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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由部复审合格后批准发证;设在部直属科研所的锅检中心,由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发证。第十六条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运行、焊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由部制定统一格式,按规定发放。第十七条锅炉监察工程师的具备条件: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五年以上);3.熟悉国家、部颁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4.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八条锅炉监察工程师考核发证。1.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局及锅检中心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部组织培训,经理论及实践考核合格后。由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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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主管局组织培训、理论和实践考核、发证。第十九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由主管局组织进行。第二十条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承重部件的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由主管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第二十一条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第二十二条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局锅检验中心、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有关人员,调换其工作时,应先征得主管局的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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