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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认为涉案不动产是王莲个人财产,胡海、胡洋、胡江、胡泊、胡河认为上述房屋等是胡全、王莲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胡海、胡洋、胡江、胡泊、胡河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涉案不动产。王惠、胡溪表示78号房屋由王惠单独继承,102号房屋由七人法定继承。法院多次释明《今后打算》中王莲提议102号房屋产权给胡洋及胡泊,胡洋、胡泊明确表示希望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后胡洋、胡泊又到庭称如果对父母全部财产继承,其同意放弃《今后打算》中可能享有的继承权,如果对胡全的财产份额进行法定继承,王莲的财产按照《今后打算》继承,其不放弃相关权利。经法院释明,七人均仅要求份额,不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三、法院判决一审判决:1、78号房屋及地下室、停车库的所有权利义务由王惠个人继承;2、102号房屋归胡洋、胡泊按份共有,胡洋、胡泊各占上述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3、驳回胡海、胡洋、胡江、胡泊、胡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1、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78号房屋及地下室、停车库由王惠、胡海、胡洋、胡江、胡泊、胡河、胡溪共同继承,其中,王惠继承八分之五份额,胡海、胡洋、胡江、胡泊、胡河、胡溪各继承十六分之一份额;2、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为:102号房屋由王惠、胡海、胡洋、胡江、胡泊、胡河、胡溪共同继承,各继承七分之一份额;3、驳回王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f四、律师点评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争议焦点归纳为:1、涉案不动产应为胡全与王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莲个人财产;2、《今后打算》是否为王莲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不动产应如何继承;现分述如下:一、关于涉案不动产的权属问题军队系统内房改过程中以干部遗属名义取得房屋的权属认定标准,与在军队系统外房改过程中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的权属认定标准,不应等同,应结合所购房屋历史传承情况、军队的房改政策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予以综合审查判断。法院认为,涉案不动产宜视为胡全与王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理由如下:(一)涉案不动产的购得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因素胡全系革命老前辈,其生前和王莲居住于1303号独门独院,系军产住房,因不符合出售条件,故根据军队房改政策,王莲有权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及时退出原军产住房。由此可见,王莲购买涉案不动产系以胡全家庭原住用军产房不符合出售条件为前提,且以退出因胡全的显赫功绩得以住用的军产房为代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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