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f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