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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
f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132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133使用单位的义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
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3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4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5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6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7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见附件A,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见附件B,并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
注13:锅炉范围内管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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