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f(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审批结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主要包括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等情形;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履行职能的需要等因素按照科学论证、进行测算、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国家局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按照无偿调拨(划拨)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f(一)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年度重点工作、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提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的品目、型号、数量等需求,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国家局审核。
(二)国家局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可以通过调剂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按照调剂或租赁等相关程序执行。对于确需通过购置方式解决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三)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下达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下”控制数,报送新增资产配置“二上”预算,并由国家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五条所属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任务变动等原因,需要追加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