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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第三章保管和维护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
f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新参保地社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第四章查询和使用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
f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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