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固原市市区规划范围:东至东岳山,西至水源保护区西边界,北至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北边界,南至水源保护区南边界、九龙山和二十里铺,面积约524平方公里。其他县及各建制镇的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其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条固原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固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体指导或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报批;(三)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f(四)参与或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审定;(六)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案件;(七)负责城市规划的行业管理及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规划的工作。建制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受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辖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一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分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城市分区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范围。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
f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
第二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固原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