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
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
名或加盖专用印章。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2急诊处方淡黄色。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
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
位。
f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