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1。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2。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专利权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计算机软件具有“地域性”。计算机软件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也只能在国内和相关的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内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如此。计算机软件具有“时间性”。计算机软件虽是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但每个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借鉴了前人的智力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定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期限设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计算机软件具有“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的,其“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计算机软件最典型的特点。2计算机软件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计算机软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不完整性。传统的文字作品具有翻译权,如果将一种文字的作品翻译为另外一种文字,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计算机软件这种数字作品,没有这项权利,不同计算机语言之间的“抄袭”不应认定侵犯著作权。第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带有较强模糊性。与传统的专利权客体不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侵权大都体现在无形的计算机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