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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标准答案: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2005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12
f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行为而未能发到2012年度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窜到公司木工房找木工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睡之际,借故支开在333房间外屋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隐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证人朱
f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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