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而且要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根本法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相适应,相协调的环境基本法,使之能够体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成为开放的,极具包容性的环境基本法。三、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当能够反映我国的经济政策的变化(一)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经济政策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必将促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与技术交往与合作。(二)与环境权相关的环境信息管理制度的确立。公民的环境权一旦在法律上被认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则必然会对于环境有关的信息表示关注。但是,公民如何获取环境信息,环境信息由何种单位发布,以及对环境信息发布过程中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三)应加紧制定“回收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电子产业必将进一步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的废弃的数量也必然有所增加,所以,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对废旧电器、电池以及手机的回收、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四、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
f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足以造成某种实害危险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实害结果尚未发生,但危险状况已造成即构成犯罪既遂,这种犯罪就是危险犯。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显然只有在环境犯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对环境犯罪为嫌犯的涵义作出准确的表达。环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或使生态平衡、重大公司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或危害行为。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既非法向环境输入大量的物质或能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另一类是破坏环境主要是自然资源的行为,即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非法从自然界取走某些资源、物种,改变或破坏自然环境的原貌、形状等的活动,超过了环境的自我调节及平衡机能,情节严重的行为。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处于危险状态者。作为环境犯罪危险犯具有三个特征:(1)这里说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想或推测的;“危险”是针对人类环境而言的,是使环境犯罪的客观处于危险状态;(2)(3)《危险》的程度是较为严重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