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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1.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
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3.职责3.1安全处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
的有效运行。3.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又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
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4.工作程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4.1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4.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厂长、安全处;发生重伤事故,除报
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安全处、工会、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安全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中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总调度室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安全处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分厂厂长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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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重伤事故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OHS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安全处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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