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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职工上班时,有下列情况按违纪处理,并给予经济罚款。(1)、不按规定穿防护服、戴安全帽的一次罚款50元;(2)、配发普通面罩不戴的一次罚款30元;(3)、有毒有害岗位配发的特种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应配戴时不戴的一次罚款100元;、(4)、配发高温鞋岗位的一次不穿罚款50元;(5)、不按规定要求戴手套的一次罚款20元;(6)、在设备检修或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的一次罚款50元。2、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公司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严重的给予经济罚款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更换。4、高温有害岗位应配发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具,在检修设备或处理应急情况使用,确保职工身体不受侵害。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f1、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与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任何人不得将防护用品转移或出卖。
2、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冒领或克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因克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的工伤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各车间按照标准期限发放,对不爱惜、人为损坏的劳保品,由本人到财务处交付相同劳保用品金额,持票给予更换。
3、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要建立登记台帐,应列工种、品名、数量、领取时间等项目。职工内部调动,该台账随本人转移到新单位,同时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手续。
4、职工长期休病假、长假或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应停发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5新员工、老员工都应享受同样的防护用品。6、供应部门在购置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得购置。对购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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