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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的原则。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一)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四)厂内机动车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上第四条所指的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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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岗作业,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和技术规格,在
全国范围内通用。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
安全操作技能;(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
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
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
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处理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单位人事部门应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九条录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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