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提供案例:小王前年到外地上大学,入校时,按照需求把户口搬迁到了学校所在地。上一年年末,小王村因一部分土地被征用得到了3000多万元的土地抵偿费。分配时,村里以小王的户口不在本村为由,不分给土地抵偿费。那么小王如今有权力得到拆迁抵偿吗?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说:小王的情况实际上触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确定疑问。乡村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的土地抵偿费,在性质上是对团体土地一切权丧失的抵偿,因而,国务院1998年12月27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土地抵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2005年9月1日开端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解说》下称《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法律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抵偿费”。而且,按照该《解说》的规则精力,在征地抵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有平等参加分配的权力。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确定,户籍是个根本的判别规范,但不是仅有的规范,通常还要联系考量该人是不是与该团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安稳的出产、日子联系,一起,也要充分考虑土地抵偿费的根本日子保障功能。你在上学前征地抵偿安顿计划确定前现已是该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学习暂时把户口迁离该村,并没有改动与该村的出产、日子联系,更主要的是,没有改动你如今乃至工作前依然要以原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为根本日子条件和根本日子保障的情况,再加上你在全部就学时期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因而,村里不能在你肄业时期撤销你的成员资历,不能剥夺你参加分配土地抵偿费的权力。从国家开展教育事业的高度、鼓励培育高层次人才的角度以及进步乡村人口素质的实际需求考虑,也不能以学生户口迁出为由,约束和剥夺学生应当享有的平等乡民待遇。北京市民如遇到拆迁纠纷可咨询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原文网址:wwwbjchaiqlawcom北京拆迁律师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