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一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井下开采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九尾矿库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f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六重大危险源报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第十一条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