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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北省建设厅制
f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项目名称:珠江大道工程(秦岭大街南环路)发包人:滦南县嘴东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承诺如下:道路工程、雨水管道工程、污水管道工程、给水管道工程、中水管道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其它项目保修期限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计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1、施工单位承诺和双方约定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应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
知后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方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f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3)因设施管理单位自行改动的结构、设施设备等项目。
三、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四、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包括道路、给排水、标志、标线等工程,按照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本工程施工内容保修期均为壹年。五、本保修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保修书一式两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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