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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苏交质[1993]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管理,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交通工程道路、桥梁、船闸、航道、港口等检测试验工作的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等级证书颁发工作、试验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证书的颁发工第三条试验室的资质审查、作,由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质监站负责。部、规范和规程。第四条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省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试验室人员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第五条试验室对承担项目的试验数据和结论负责,据准确并由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试验室等级印章,方可生效。资质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申报单位应向各市交通局质监站提出等级申请,乙级试验室由省厅质监站组织审查,甲、丙级试验室由各市交通局质监站组织审查。《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试验室等级证书》及印章,由省厅质监站统一颁发。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二、试验室成立批准文件;三、试验室负责人职称证件、试验人员上岗证书;四、试验室工作简历。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等级第八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省内非交通系统试验室,证书,超越其业务范围的试验项目,须报省厅质监站审批。按照第六条规定,向省厅质监站申报办第九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外省试验室,理《临时试验室等级证书》该证只适用于限定承担的工程,有效期截止该工程结束。应报省厅质监站,转省建委质监站第十条交通工程试验室欲承担建筑工程试验项目,审核。方可提出晋升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在工程建设中第十一条试验室资质审定三年后,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试验室,其申请晋升资质的年限可以提前一年。应在十五天内报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并交还《试验室等级证书》第十二条试验室撤销,和印章。第十三条试验室更名,应在变更后三十天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更换手续。第十四条办理《临时试验室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在该工程结束后三十天内,将证书和印章交还省厅质监站。第十五条试验室应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试验室的年度第十五条实行试验室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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