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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度按GB1345进行。73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1346进行。74干缩率按GB751进行。
f75耐磨性按JCT421进行,但试验前,试体应在60℃烘干24h。76强度按GB177进行,水灰比为044。8检验规则81编号及取样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10万吨以上,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10万吨以下,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82熟料取样及检验按生产控制规程取入磨熟料平均样,每天至少做一次化学全分析,并依此确定游离氧化钙和计算铝酸三钙、铁铝酸四钙的含量。83试验及留样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三个月,作为仲裁检验用。84出厂检验出厂水泥检验项目应包括除干缩率和耐磨性外的全部技术要求。出厂水泥应保证标号和干缩率及耐磨性指标,并符合本标准第6章中的其他技术要求。85型式检验道路水泥试制时、正式生产后原材料或工艺变化时,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正常生产时,要对每周第一个编号的水泥进行干缩率和耐磨性试验。86废品与不合格品861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均为废品。862游离氧化钙、铝酸三钙、铁铝酸四钙、细度、终凝时间、烧失量、干缩率和耐磨性以及混合材料掺加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87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和立窑生产。水泥厂应水泥发出日起七天内寄发除28d强度、耐磨性和干缩率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88仲裁检验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仲裁检验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检验时,生产厂应在接到用户要求后七天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仲裁检验由国家指定的省级以上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9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91包装水泥可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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