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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XXXX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有关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新疆兵团分行,济南、杭州分行,珠海、汕头、苏州分行);上海、深圳、西藏分行和总行营业部、海外分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自主决定可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业务。外汇业务按人民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现行的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的规模管理,是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办法。
1系统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是资金计划的单项管理,而且也是对资产负债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2自律性。促进XXXX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使XXXX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3效益性。完善XXXX内部各项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XXXX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XXXX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接受监管,各分行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监管。
第六条遇到重大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和人民银行重大政策调整,总行将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两类。考核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量比例、信贷资产质量比例、利息收回率、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监测指标包括存贷款余额比例、存款市场占有率、中长期贷款比例、专项贷款完成率、资产利润率(以上比例计算公式见附表)。考核指标的执行结果与存货比例挂钩。监测指标用以分析和评价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
第八条总行根据XXXX三年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对各行分别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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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的规定比例。
考核指标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监测指标按月上报。各分行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的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并按季上报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章负债管理
第九条负债管理主要包括对存款、向总行和人民银行借款、拆入资金等债务的管理。
第十条负债管理主要是通过资金组织措施,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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