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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融资担保
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恒顺反质字第号
甲方(质押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传真:邮编:
乙方(质押人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编:
乙方(质押人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传真:邮编:
乙方(质押人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传真: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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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恒顺融资担保
鉴于甲方拟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向
(以合同》,以
下简称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此甲方与贷款人签定《下简称《保证合同》,编号为法》的规定,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恒顺委担字第[]
号《提供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以及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1、《借款合同》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2、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所约定之债务,即借款人未履行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提供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约责任),或因借款人逾期由甲方代偿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公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以下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4、当援引本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变更部分。
第二条
甲方与贷款人签定的《保证合同》(编号: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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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立的保证方式、范围及期间
1、保证方式:2、保证范围:3、保证期间:。。。
第三条
反质押担保的方式及质押期限:
1、乙方以“质押物清单”(附后)所记载的质押物提供反担保。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现值元,乙方以该质押物全值设定担保。非
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在该质押物上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2、反质押担保的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之借款到期(含展期)之次日起肆年止。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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