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减值的会计确认
资产减值会计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是在资产持有过程中进行的,它摈弃了只对实际已经发生的交易才予以确认的传统惯例,而采用了如下的确认观念:只要某个项目的价格或价值变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且对决策具有相关性,就应当确认有关价值的变化。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资产减值确认的时间、条件、方式、应确认为何会计要素等方面。一、资产减值应于何时确认对于资产减值确认的时点,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第8段指出:“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
f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显然,确认资产减值的时点是资产负债表日,但对于应在何种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笔者认为,基于资产减值确认、计量等工作的复杂性和企业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时间要求,企业没必要甚至也不可能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减值予以确认,但在需要对外报送财务报告时,必须于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减值进行确认。二、资产减值应在什么条件下确认理论上,企业任何一项资产的减值都应予确认。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每一资产的减值都进行确认。笔者认为,资产减值确认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资产减值量的多少和可能性的大小。资产减值多少才应当予以确认?按照资产减值会计所体现的决策有用观的观点,财务会计系统要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类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和有用性,并不要求绝对精确可靠。再者,“会计面临的主要是判断和估计,而不是肯定”。就资产减值的确认来说,也就意味着,如果一项资产减值的确
f认与否并不影响信息使用者所作出的决策,那么对该项资产减值的确认就没有必要;反之,就应当予以确认。这是重要性原则在会计确认中的具体应用。实际工作中,也不可能对每一项资产价值的微小变化进行确认。因此,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应依据重要性原则的要求,视其金额大小而定。由此产生的问题是:重要性标准如何确定?若干项单项资产的减值均达不到重要性标准,但其综合却达到了重要性标准,那么单项资产的减值是否予以确认?笔者认为,为避免企业在执行中采用多重标准进而造成信息使用者理解上的不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