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则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由要挟被害人交付财物。此类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从两个方面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被害单位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是本条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六、《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什么情况?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答:《解释》第七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9
f法》中,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费用,也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非法“网络公关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删帖”,所删除的信息相当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和服务活动,这也是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