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9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一、我国刑法对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已有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两高”为何又作出专门解释?答:近年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满足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了《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在信息网络上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有的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有的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导致网络空间上的信息真假难辨,也妨碍了网民从信息网络上获取真实信息。《解释》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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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够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恢复名誉,能够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也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第二,是明确法律依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当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猖獗。与采取传统手段实施的上述犯罪相比,近些年来出现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具有特殊性,但此类犯罪毫无疑问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网络信息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不易消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比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上述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第三,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