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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
f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
f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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