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即“超国民待遇”。以优惠待遇吸引外商投资是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优惠待遇的主要内容可简述如下:第一,税收优惠。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各种税收优惠是外资法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率。虽然法律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内资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但实践中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总税负尽管与内资企业持平(30的企业所得税附加3的地方所得税),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将利润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根据《合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
f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工具及自用办公设备,外商投资企业为出口产品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可免征关税。此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还可根据当地情况,给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上述税收优惠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第二,土地使用费优惠。《合资法实施条例》及《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费优惠作了原则性规定: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可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各地方政府根据这些原则性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优惠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