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没,因而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
f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起影响左右。如果某种实施现象并不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它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也不能认为是危害结果。3客观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那种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而还没有实际造成的所谓侵害“事实”,不是危害结果,只是人们根据英国法则与实践经验判断认为行为成功就会出现的“结果”。它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们推测可能出现的。4多样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是由危害行为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等决定的。但不论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已经出现的试试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并且说明危害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性,该事实就是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1.2.3.4.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四危害结果的意义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区分此罪与彼罪标准之一;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f三、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在结果发生之前的行为中寻找原因。但是因果关系并非只是上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相互制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考察其它特征。有些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如果被害人基于怜悯之心处分财产,则行为人仅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这表面上是对因果关系的要求,实际上是对行为性质与结果的要求。一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原因与结果相对性;因果关系规定性因果关系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地位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是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即它是否是犯
f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任何犯罪中,刑法上因果关系都不是构成要件。首先,在具体犯罪的客观要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