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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促进示范区企业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示范区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局以下简称示范区分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由示范区分局负责登记注册。第四条除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以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外资企业由北京市工商局负责登记注册。第五条除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和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企业集团由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工商分局负责登记注册。第三章筹建登记第六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以下简称项目筹建登记。对于具备筹建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准予项目筹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第七条除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批手续外,项目筹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企业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项目筹建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拟从事的许可经营项目。第九条项目筹建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中××××为未获得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名称,不核定其他一般经营项目。同时申请多个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逐一核定。第十条项目筹建登记企业的筹建期为一年,筹建期间只能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筹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期满可以申请延长筹建期一年。第十一条项目筹建登记企业申请的许可经营项目获得批准后,应当凭批准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核减经营范围中的“××××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批准文件、证件的内容核定其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第十二条项目筹建登记企业在筹建期届满时,其申请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能获得批准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四章主要登记事项第一节企业名称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作为字号或者使用“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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